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係受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國道電子收費業務而需要您提供個人資料,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依據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分類,遠通電收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目的可分類為: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02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等。
遠通電收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係依據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分類計有「識別類」:C○○一 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車籍地址、通訊地址、戶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網路平台或ETC APP所申請之帳號與密碼、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電子郵遞地址、電子簽章、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C○○二 辨識財務者(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預儲帳戶)。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車牌號碼);「其他各類資訊」:C一三一 書面文件之檢索(例如:未經自動化機器處理之書面文件之索引或代號)。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
(一)期間:您與本公司所簽訂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國道電子收費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
(二)對象:遠通電收、對遠通電收負有保密責任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有關的服務供應商,及依法令應向其作出揭露之第三人,而有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者。
(三)地區: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蒐集、處理與利用。
(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複製電磁資訊,惟遠通電收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關於您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之要求,遠通電收於您終止服務後即停止該資料之使用,惟該資料倘係遠通電收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二、三項但書規定,遠通電收得不依您上述請求為之。
(四)如您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可致電遠通電收專線(02)77161998,將由專人為您辦理。
(五)上述權利之請求,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否則將影響遠通電收提供您國道電子收費服務。
2023/09/04 表單編號:3206-F022 版次: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