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通行費退費說明

一、   車主因繳納逾法定徵收期通行費、經行政執行程序溢收之欠費、或其他事由等情形,其通行費已繳入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帳戶者,得依本說明向高公局申請退費。

二、   不論繳費者為何人,退費申請人僅限通行費發生當時該車輛於監理機關所登記之車主。

〔例〕車號AB-1234於100年5月31日通行高速公路產生通行費,當時登記車主為王先生,102年6月10日車輛過戶予李小姐,而該通行費遲至105年10月20日始繳納,因超過法定徵收期可申請退費,惟申請人應為王先生而非李小姐。

三、   退費款項以撥入車主本人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若車主名下車輛(不論車號)目前於遠通電收公司有eTag預儲帳戶,亦可指定轉為該車輛eTag預儲金。

四、   申請人請填具退費申請書,選擇退費方式,並檢附下列文件後郵寄「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務組」:

  1.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影本
  2. 載有車主名稱、金融機構分行名稱及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轉儲值eTag帳戶者免附)

五、高公局於收件後,將於14~21個工作日內撥還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