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合約爭議適用民法,非為行政裁罰所屬之行政法:ETC建置營運契約是高公局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與遠通電收所簽訂。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合約雙方適用的法律基礎為民法,此與民眾交通違規時收到行政機關罰單所立基的行政法有所不同。

協調委員會公正、獨立,採『合議制』決議:ETC履約爭議發生時,任何一方皆可循契約內規範、聲請召開協調委員會,由公正、獨立的法界與交通界專家學者組成的協調委員會,自法理基礎釐清雙方爭議處,此機制於雙方96年簽約後未久即成立至今,ETC建置營運契約履約爭議發生時,任何一方皆可請求召開協調委員會進行爭議協調。ETC案協調委員會採合議制,任何決議須經絕對多數同意(2/3出席,出席2/3同意)。

委員會將依法理釐清合約爭議:就高公局主張遠通應給付違約金乙事,遠通依約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協調委員會審酌雙方意見後,認為高公局是否有權請求遠通給付違約金,尚有疑義,協調委員會為求慎重,認為應先釐清事實與法理基礎,要求雙方盡速補足文件,並再次召開會議。在釐清疑義前,委員會建請高公局暫緩行使。

遠通依法有據、可受檢驗:遠通所有一切均依合約行事且依法有據,可受各方檢驗,身為BOT的營運廠商和民間公司,所謂遠通享特權或包庇遠通云云之說法,均與事實不符。遠通尊重協調委員會超然、獨立立場,於委員會做出決議前,不再對外說明主張;同時也籲請社會各方尊重協調委員會超然立場,並給予獨立的行使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