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打算自建ETC,轉捩點是2002年,立法院刪除國道電子收費的預算金額,於是高公局於2002年8月重新規劃主辦「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ETC案),也就是採公共私營合作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交由民間廠商進行ETC建置、營運及其收到之通行費用,皆會交由高公局全數繳交國庫。

在政府完全零出資的合作模式下,聘用遠通擔任電子版收費員進行ETC之建置與營運,給予代勞者適當的酬勞,乃公平機制,公平合理、合情適法。除了對用路人扣款之感應門架設備,ETC的建置需要專業的人才投入,ETC營運在後台仍牽涉很多服務的規劃,也是非常精細的人力與心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