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個資法第2條定義,用路人之通行路段係透過車牌號碼產生連結之社會活動資料,且透過系統建立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故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故視同為個資
依據個資法第2條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