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路人如有應繳通行費,應在繳費期限前於各代收管道補繳通行費與衍生之掛號作業處理費。若用路人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則高公局依法移送相關警察單位處理,用路人除應補繳通行費、掛號作業處理費外,亦會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相關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道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另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是以,國道計程收費以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為1筆通行費,並以每半個月為週期寄發繳費通知單,而每張繳費通知單最多載記15-16日(筆)之欠費;若雙掛號繳費通知單逾期補繳或未繳者,將逐日(筆)舉發每筆欠費罰鍰300元,並追繳通行費,例如倘1張繳費通知單有16筆欠費,即開罰16張300元罰單。故請用路人注意應繳通行費補繳期限,儘速繳款。
若掛號通知補繳期限已過,提醒您無法再持掛號信通知單繳費,建議請您可補儲值扣繳掛號帳單費用或儘速前往遠通服務中心、客服中心或透過超商多媒體事務機7-11_ibon、全家_FamiPort、OK_go、萊爾富_Life-ET、遠傳電信門市、郵局等無單代收通路進行繳費。